出右法讯第202212期
2023-01-31 15:29:09

新法速递

一.《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第27号《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施行),以下为重点内容:

1、明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类别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2、明确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3、明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4、明确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时间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5、规定各类别重点排污单位的确定标准

6、提醒需要特别关注该文件的企业类型

(1)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

(2)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3)陶瓷、耐火材料行业

(4)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5)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6)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7)石油开采、石油加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8)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9)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10)尾矿库

(11)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场

(12)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

(13)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

(14)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大中型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

(15)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16)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

(17)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18)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企业

(19)涉镉排放企业。

详见: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212/t20221201_1006540.html


二.《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依规维护防疫秩序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要求。重点内容如下:

1、明确违反新冠病毒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不再定罪处罚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2、强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详见: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301/t20230107_597849.shtml


三.《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年11月11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以下为部分重点内容:

1、细化优质中小企业的企业等级,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环环相扣,高级别需由低级别跃升,不可直接评定。

2、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均为三年,并可在每次到期后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通知自愿提出复核。

3、明确规定有如下行为的不得被认定为优质中小企业:

(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从金融、培训、政务、产业链等方面提出多项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持政策

如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推出专属融资服务;开展“专精特新万企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为每家专精特新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送服务、政策上门;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

详见:

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2/33/content/post_4057858.html


时事评析:江歌之死,刘鑫为何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现改名为“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20万元,共计69.6万元。至此,“江歌案”历时五年最终落幕。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3日凌晨,就读于日本法政大学的被害人江歌,被借住室友刘鑫的男友陈世峰在公寓门前刺死。案发前几日陈世峰来到江歌与刘鑫的住处纠缠滋扰。案发当日,刘鑫约江歌一同回公寓,在二人先后进入公寓过道时,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而走在前面的刘鑫开门后先行进屋并将门锁闭。江歌最终因被陈世峰捅刺颈部十余刀抢救无效身亡。此后,江歌母亲江秋莲与刘鑫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刘鑫在节日期间有意向江秋莲发送“阖家团圆”“新年快乐”等信息,并通过网络方式发表刺激性言语,双方关系恶化。

江秋莲认为案发时刘鑫将江歌推出门外并将门反锁,阻断了江歌唯一逃生路径,并且明知江歌处于受害状态却未予以救助,导致江歌失血过多死亡,故对刘鑫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要求刘鑫承担侵权责任。

【评析】

本案法院在认定刘鑫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确认刘鑫与江歌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救助关系。江歌在刘鑫受到滋扰身陷困境时为其提供安全居所,并实施了劝解、救助和保护行为,双方已经以友情和信赖为基础,以求助和施助为内容,形成了特定的救助关系。刘鑫作为危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认定刘暖曦对侵害危险具有更为清晰的认知。刘鑫与陈世峰是恋爱关系,其对陈世峰性格特征应有所了解,所以对陈世峰的纠缠滋扰行为具有更为清晰的认知和预判。根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刘鑫对其引入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止江歌受到损害,即应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江歌其与陈世峰的感情纠葛情况、陈世峰性格人品状况、陈世峰是否可能实施极端行为等情况。陈世峰持续实施跟踪、纠缠、恐吓等危险极端行为,在事发当晚刘暖曦也向江歌发送信息称感到害怕,要求江歌在地铁出口等候并陪她一同返回公寓,说明刘暖曦在此时已经意识到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对侵害危险有所预知,但却未如实告知、提醒江歌。

再者,刘鑫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的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并且江歌所受损害是由刘鑫过错行为引起的。第一,刘鑫熟知陈世峰极端的性格,其对陈世峰自杀威胁、跟踪滋扰等过激行为没有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并且,案发当日陈世峰已发送恐吓短信,刘鑫在明确表示害怕的情况下没有告知和提醒江歌事态的严重性和危险性;第二,刘鑫没有尽到共同防范抵御风险的义务。在江歌提议报警时,其出于个人利益阻止江歌报警,使得二人失去获得警察保护的机会。在二人返回公寓江歌受到侵害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江歌,而是将门锁闭,使得江歌最终失去了躲避侵害的机会;第三,江歌的死亡与刘鑫的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刘鑫是在遭受危险的情况下向江歌求助获得与江歌同住的机会,该行为使得江歌与其要共同面对陈世峰可能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陈世峰危险行为升级,并且刘鑫已经意识到危险的紧迫性情况下,其没有诚实告知和及时提醒江歌采取防御准备,并且在陈世峰持刀伤害江歌的紧急情况下锁闭房门,使江歌失去了避免死亡或者降低侵害程度的机会。并且其阻止江歌报警,错失了借助警察介入阻止陈世峰实施犯罪行为的机会。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日常社交生活中,如果存在引入侵害危险或者危险状态持续的情形,可能导致他人生命健康遭受损害的,引入危险或者维持危险状态持续的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提醒他人注意,并对他人因自己引入或维持的危险状态受到损害时及时进行救助和提供安全保障,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一:新公司承继旧公司员工,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方某与东莞某公司、宁波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方某在东莞某公司担任外卖配送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该公司与美团APP代理期限于2019年12月终止,由宁波某公司承继其业务和人员。2020年1月,方某与宁波某公司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因上述两公司均未给方某购买社会保险,方某于2020年5月从宁波某公司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两公司支付相应的津贴、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定后,两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东莞某公司的代理期限终止后,宁波某公司承接了其业务和人员,方某从原公司转入新公司时,前者并没有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两公司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均相同,在仲裁阶段两公司亦确认存在用工混同的情形,方某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两公司应共同承担方某的相关补偿。法院最终判决东莞某公司、宁波某公司支付方某经济补偿金及津贴、工资共13149元。

【律师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以上,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更换用人单位主体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享有其全部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司法实践中,在计算新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时,是否应将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一并计算的判断标准是:原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特在此提醒,以“换壳”断“工龄”从而规避高额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也曾是用工实践中存在的情形,但往往不能如愿。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合并计算工作期限的情形,且司法实践中,裁判机构亦会从股东、业务范围、用工情况、离职手续办理等方方面面判断新旧用人单位之间关联,从而如实判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案例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民法典时代:打印遗嘱受法律保护

——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明和方某贞为夫妻,育有黄某智、黄某杰等三名子女。2003年8月26日,黄某明与方某贞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约定在黄某明去世后,方某贞由黄某杰夫妇养老送终;在两遗嘱人均去世后,涉案房产归黄某杰夫妇所有;该遗嘱在两遗嘱人中任何一人去世后均生效,但只能生效属于去世者遗产部分。该遗嘱系打印件,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作出,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该遗嘱上签名、确认时间。黄某明于2003年9月去世。方某贞于2016年3月10日订立一份公证遗嘱,称其去世后将涉案房产其名下的份额归黄某杰夫妇所有,后又于2016年3月25日以公证声明的方式撤销了该遗嘱。黄某杰与黄某智因涉案房产的权属发生争议,黄某杰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将涉案房产黄某明名下的1/2份额确认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涉及打印遗嘱,且遗产尚未处理,故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2003年8月26日订立的遗嘱,从形式上看,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系遗嘱人对其个人合法财产死后的处分,且黄某杰夫妇已履行了遗嘱所附的赡养义务,尽管方某贞撤销了其在2016年3月10日所做的遗嘱,但本案所涉及的遗产系黄某明的遗产,两遗嘱人对共有的涉案房产所做的处分并无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意思,方某贞的撤回行为不影响黄某明遗嘱效力。2021年1月29日,判决涉案房产中的1/2产权归黄某杰夫妇所有,黄某智等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的遗嘱形式,为实践中的新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使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元便捷。

在此提醒,“打印遗嘱”合法有效的基本前提是,其形式应当满足法定要求,即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每一页应当由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案例来源:广东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