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详见: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1/t20230109_3862530.htm
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监总局网站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适用于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全面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办法》强化涵盖生产、销售、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全过程控制,明确生产销售者“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人员的属地监管责任,要求生产者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等,对企业和监管都提出较高要求,并特别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的标签标识内容有关规定。
详见:
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209/t20220930_350531.html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本次立法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1、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对立法指导思想、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原则进行完善,人民民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要求。
2、明确合宪性审查相关要求
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将“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3、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授权决定的规定,
增加国务院决定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4、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完善主动审查制度,明确专项审查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明确法律法规清理制度。
详见:
http://www.gov.cn/xinwen/2023-03/14/content_5746569.htm
时事评析:王思聪涉嫌打人如何处罚?
2023年1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通报称,1月11日4时40分,王某某等四人误以为在旁边候车的陈某某在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其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先后对陈某某实施了殴打,伤情综合评定为轻微伤。后网络媒体报道,通报中提及的王某某系王思聪。
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某、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决定。由于四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评析】
通报中提及的“治安拘留”又叫行政拘留,是区别于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自然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类,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虽然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两者还是存在很大区别:
一、行政拘留主要是对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的处罚,而刑事拘留则是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强制措施;
二、被采取行政拘留,羁押期限最短为五日,最长为十五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后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而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特殊情况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情况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三、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员会被采集记录在犯罪人员信息库中,即人们常称的“案底”。对犯罪人员本人及其子女的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进行限制。而被采取行政拘留不属于前述所说犯罪记录或案底,但是,被采取行政拘留的记录在治安部门同样可以查询到,对报考特殊单位重要岗位的政审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另外,有网友疑惑为何王某可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即当事人只要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也有例外情形,如:(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是出于以上情形的考虑而作出暂缓拘留的决定。
典型案例一:上班时间回家哺乳遇车祸,为何被认定为工伤?
——欧帛公司与江宁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周某系原告欧帛公司职工,工作时间为10时至19时。2019年6月25日周某生育一女。2019年12月6日13时30分左右,周某从工作地点开车回家哺乳女儿,途中与案外人张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受伤时周某处于哺乳期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无责。2020年7月15日,周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欧帛公司。欧帛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系欧帛公司的员工,人社局在受理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并结合证据材料,认定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本案中,周某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尚处在哺乳期内,欧帛公司应当为其安排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具体安排。周某在欧帛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
【律师后语】
《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包括:(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周某在从工作地点返回家中哺乳幼儿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认定为无责,符合前述法律对工伤的认定的条件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欧帛公司本案中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流程,但欧帛公司不能证明其就员工手册向周某进行了告知,欧帛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哺乳时间相关事宜与周某进行过沟通协商,故欧帛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2年第12期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8c5158f8e69e6c438f75bb8124d10.html
典型案例二:直播带货中发布失实商品信息构成欺诈
——申某与某店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申某在某店铺经营的某短视频平台账号“某福·黄金”直播过程中,下单购买5件足金金条吊坠,总付款1495元。某店铺在直播画面中的商品详情显示:商品标题“足金金条吊坠”,主材质“足金”,重量1克,款式“吊坠”。商品随附的“足金吊坠”检验结论证书上记载总质量“1.30g”。申某收到商品后发现“足金金条吊坠”不足称,经送检测重量仅为0.29g。申某认为某店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店铺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共5980元。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申某收到的涉案足金吊坠重量仅为0.29g,明显少于直播过程发布的商品详情页上介绍的重量1克,更远少于商品随附的检验结论证书上记载的总质量“1.30g”。某店铺在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申某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涉案商品,即通过故意告知虚高的质量情况以增加消费者决定购买商品的可能性,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某店铺向申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共5980元,申某退还涉案商品。
【典型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崛起,许多企业试水直播带货营销,直播带货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大众消费模式。本案明确了销售者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商品的构成欺诈,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直播营销环境,促进直播带货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来源: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https://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7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