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00年,某村委会与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约定某村委会将村里一块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开发、建设游乐景点,租赁期限为20年,并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自动续期10年。后村委会与该公司就履行租赁合同事宜发生争议,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诉请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某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占有使用期间的租金。
【判决及理由】
法院认为,《租赁合同》中约定“到期后自动续租10年”的约定无效,相关法律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为20年,某村委会与某公司通过约定“到期后自动续租10年”的方式规定规避最长租赁期限的限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自动的相关条款无效。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到期后自动续租*年,对于“到期后自动续租*年”的约定将被认定无效。当事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意图使租赁合同继续存续的,可于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续订租赁合同但新的定期租赁仍须受20年的最长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