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在2025年2月8日发布通知对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引发许多企业的疑问:员工工资结构中的基本工资低于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调整吗?
大多企业员工的工资结构都是“基本工资+其他固定项目+加班费+浮动绩效”等,但是法律上并没有“基本工资”的概念,“基本工资”项目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具有法律意义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一、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引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同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排除的方式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进行了定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也就是说,除了法定排除项目,如果企业没有特别说明,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全勤奖等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含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形)就应该发放的工资项目都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基本工资要涨吗?
仔细阅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表述:“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可以看出最低工资标准限制的就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没有特别说明,工资条中的“基本工资”项目只是企业发放的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一部分,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违法,只要员工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工作后获得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三、赋予工资结构中各项目以法律意义
企业通常会将员工可获得的工资总额拆分为各种工资项目,但大多企业都没有对各个工资项目的定义、发放条件等进行规定,导致工资项目流于形式,最终都变成了每月固定发放工资的一部分,特别是绩效奖金项目,这种做法非常不利于在合法范围内通过调节工资总额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建议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制定薪资制度,对工资项目进行定义、明确发放条件,充分发挥工资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