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已退休的劳务人员工作中受伤,谁来担责?
2025-06-27 16:18:55

【基本案情】

202110月,51岁的黄女士应聘到长安一家餐馆做楼面杂工,负责清洁桌面等工作。某天下班打卡后准备离店时,黄女士却不慎摔了一跤,后到医院就医。经诊断,黄女士的左股骨颈发生骨折,后经司法鉴定,黄女士构成十级伤残。黄女士起诉餐馆称,其属于工伤,但因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保部门对她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用工单位能补偿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多万元。餐馆方则表示,餐馆地面已经铺设了防滑瓷砖,黄女士是因为走路太急,自己不小心才滑倒摔伤的。另外,店长也曾多次提醒黄女士上班时一定要穿防滑鞋,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醒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根据查明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认定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782.7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57922.58元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40860.12元)。一审判决下达后,黄女士不服遂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餐馆雇佣了黄女士,黄女士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餐馆之间建立劳务关系。黄女士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餐馆方及黄女士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工作环境和工作中可能的风险源,应当有一定的认知。而餐馆方也已经提前告知其要注意防滑,在明确这种风险的情况下,黄女士自身并没有采取什么措施。作为开设餐馆的一方,从提醒黄女士注意地面湿滑的情况来看,说明被告已经注意到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但除了口头提醒黄女士要注意,餐馆自身并没有采取任何切实有效的措施,从而诱发了本次事故。因此双方对存在过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双方(责任)是四六开。

 

案例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