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日,曾某入职深圳市某托育公司,该公司未与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公司股东王某珊和王某未经清算即注销了该公司。曾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股东王某珊和王某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律师费。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曾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劳动法及公司法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劳动法:用人单位未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次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处罚可持续至劳动者入职后第十二个月,之后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法:公司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注销登记前结清公司债务都是法定义务,未按要求履行,股东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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