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账簿?
2025-07-18 17:46:24

【基本案情】

2015108日,胡先生和朋友出资组建中某公司,但没有把名字列入股东名单,而是让妻子孙女士挂名做起“显名股东”,孙女士一向不参与公司事务。各出资人签订合作协议时没有约定隐名与显名股东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约定显名股东相关权利义务。直到2020年左右,孙女士发现中某公司及相关员工在多个法院和仲裁委涉及相关诉讼,想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孙女士向公司提出查看几年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公司以孙女士不是出资人为由,拒绝其要求。故孙女士为保障其知情权而提起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中某公司及实际投资人提供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给孙女士查阅、复制。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要求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孙女士为显名股东,在双方协议、股东大会未对显名股东的法定权利进行限缩的情况下,其享有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赋予登记股东的完整权利,故在其实行知情权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自然享有查阅公司账册的权利。

在此也提醒各位投资人,显名股东的风险来自于对外,存在负担公司债务的风险。隐名股东的风险来自于对内,如果没有协议、股东大会决议的保护,其可能在行使股东权利时会受到限制。应尽可能完善代持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厘清各方权利义务边界,在履行各自权利时能做到有约可依。

 

案例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