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企业无主观故意构成弄虚作假吗?
2025-07-25 10:21:17

【基本案情】

某制造公司的环保设施建成后委托珠海某检测公司进行验收检测。202210月,珠海某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同月,某制造公司据此作出自主验收合格的意见。后某制造公司发现珠海某检测公司已于2022916日注销,遂于20235月另行委托广东某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并依据该检测报告重新验收环保设施,出具合格意见。20236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制造公司使用已注销的珠海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认为属于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罚款20万元。某制造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制造公司在环保设施验收中没有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且验收报告的数据结论真实,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行为,属于企业合规管理的重大风险事项。依据现行环境法律体系,该违法行为适用"双罚制"原则:除对违法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外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因其职务行为而免除。

因此,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保设施验收检测时,负有合理谨慎义务,须于委托前严格审查第三方机构资质;如发现验收文件或程序存在瑕疵,应立即重新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测予以纠正,防范法律风险。

 

案例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JO_WQA-U5KLkdsqxDZU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