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or雇主责任险,企业如何选择?
2025-10-31 15:09:30

【基本案情】

张东(化名)是一名货运工人,2019年春天,其在快运公司上班搬货时意外受伤。住院期间快运公司为张东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2211月,张东的伤情鉴定等级被确定为八级。20236月,张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快运公司赔偿其因工受伤的损失,仲裁庭支持了张东的仲裁请求。快运公司不服并向法院起诉,提出其为张东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险,保险公司已向张东理赔了意外伤残保险金9万元、附加医疗险3万元(基于公司提交的19.5万元医疗费票据)、住院津贴3300元,合计12.33万元,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可抵扣快运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但张东认为意外保险属于保障福利,应与工伤赔偿双重获赔。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保险公司赔付附加医疗保险金3万元可用于抵扣快运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中,快运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本意在规避自身的用工风险。但是,团体意外险在法律上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被保险人是员工本人,而法定的受益人也是员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除医疗费等这类损失补偿项目不能双重受偿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和住院津贴这类具有鲜明人身专属性质的赔偿,是保险公司直接向员工个人提供的定额给付,与企业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并行不悖、互不排斥。如此,快运公司最终也仅能取得以损失补偿为原则的附加医疗险赔款。

企业如果只是想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可以考虑团体意外险。但是如果是想用商业险作为自身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则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是企业,受益人也是企业,其是保障雇主对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比如工伤赔偿责任。

 

来源:“广西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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