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与肖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A房归李某所有并由其负担未还银行贷款;B房归肖某所有。肖某因经商需要,分别向张某等三人借款共计55万元,由其个人负责偿还。2021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肖某、李某偿还借款,肖某确认该笔债务同意还款,李某对债务不予确认,法院判决支持张某对肖某的债权主张。因肖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院裁定拍卖肖、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李某名下的A房,李某以该房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对财产及债务处理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应综合考虑离婚时间是否先于债务发生、离婚协议是否具有逃债等明显不正当目的、对财产和债务的约定是否过度倾向一方等主客观因素。本案李某与肖某在协议离婚时,两套房产一人一套,未显失公平。归属肖某的房屋抵偿债务仍有剩余价款。且该离婚协议虽在涉案债务形成之后,但肖某对张某重新确认承担该笔债务。在案证据并未反映李某与肖某恶意串通,不宜认定归李某所有的房屋仍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故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
【典型意义】
离婚协议往往基于夫妻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统筹安排,也包含了情感因素、子女抚养以及对一方生存能力的综合考量。即使财产归属约定发生在特定债务产生之后,如未显失公平,也无明显不正当目的或严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则为法律所允许。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平等保护原则下的权益平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广东法院涉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
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35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