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右法讯第202512期
2026-01-13 15:11:39

【资讯目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二、促企业*产业发展

5.商务部《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

6.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促进服务外包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

7.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

8.市场监管总局《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

9.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四、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预服务工作的通知》

五、贸易*税务*融资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1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六、典型案例

14.某汽车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保修义务

15.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资讯摘要】

1.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安全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旨在通过全链条、系统化的监管,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法》共设十章一百二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布局、生产和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登记、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化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含仓储)的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未获许可不得经营。《安全法》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业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涉及剧毒、易燃易爆等岗位的人员需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链接:https://flk.npc.gov.cn/detail?id=2933e1a00644487bbd43d0960cb01931&fileId=&type=&title=%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8D%B1%E9%99%A9%E5%8C%96%E5%AD%A6%E5%93%81%E5%AE%89%E5%85%A8%E6%B3%95

 

2.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贸易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贸易法》共11章127条,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核心,构建覆盖货物、技术、服务全领域的贸易管理体系。《贸易法》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确立 “自主经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原则,明确主管部门。二是明确加工贸易货物可依法内销,并对货物贸易与技术贸易的分类管理(禁止、限制、自由进出口)和许可制度进行了整合与优化。三是确立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等模式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框架。四是授权对损害中国主权、安全等利益的境外个人或组织,采取禁止或限制贸易等措施。五是细化安全审查、出口管制等制度,并将其明确为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条款。六是新增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如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条款、推动“数字贸易、绿色贸易”发展条款,并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

链接: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99c412df98b4ea396d6709c78703111&fileId=&type=&title=%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AF%B9%E5%A4%96%E8%B4%B8%E6%98%93%E6%B3%95

 

3.2025年1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在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条例》共7章44条,包括总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处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了日常、重点、专项三种监督方式,特别强调了对通过涉企诉求沟通机制、12345热线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研判并确定为重点监督事项。《条例》明确在执法过程中,企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若权益受损,可根据情况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2/content_7052495.htm

答记者问:https://www.gov.cn/zhengce/202512/content_7052571.htm

 

4.2025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和附则。《条例》细化了《增值税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提升可操作性,平衡税制稳定性与灵活性,为“以数治税”提供制度支撑。《条例》明确了“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单位”、“个人”等基本概念范围。《条例》明确了自然人默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条例》取消了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视同销售的规定。《条例》新增了增值税反避税条款,明确税务机关可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进行纳税调整。等。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2/content_7053149.htm

答记者问:https://www.gov.cn/zhengce/202512/content_7053410.htm

 

5.2025年12月5日,商务部印发《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旨在引导和支持“走出去”企业提升跨国经营能力,用实际行动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实四大全球倡议,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中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共计七章53条,包括总则、支持东道国(地区)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促进东道国(地区)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支持东道国(地区)环境保护与绿色转型、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保障能力和附则。《指引》要求企业将履行社会责任全面融入跨国经营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企业文化建设。《指引》建议企业在投资或项目启动前,将对环境、劳工、社区关系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作为强制性尽职调查环节,并在运营中,建立常态化的风险监测与沟通机制。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2/content_7053338.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512/content_7053342.htm

 

6.2025年12月7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印发《促进服务外包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共三部分,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区域协同,在东部城市打造全球高地、中西部和东北城市承接转移,培育新增长点,并建设个性化、差异化园区;二是建设数字贸易产业集聚区,发展国际数据服务业务,探索境外数据产业链,支持中西部资源型城市发展云计算、超算、智算、人工智能等外包业务;三是强调培育领军企业和特色中小企业,支持领军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并提出加强金融支持;四是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提升应对汇率波动、贸易摩擦等风险的能力;五是提出行业规范发展,建立标准体系,推动国内国际标准相通相容,并修订《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六是支持高校设相关专业,开展订单式培养,并依托专业赛事深化实践。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2/content_7051778.htm

 

7.2025年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本次修订主要围绕提升企业退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等方面。《指引》细化税务、人社、海关、银行、公安等部门在办理企业注销时的受理条件、程序环节、材料规范和办理时限,推动实现 “一次办、便捷办、高效办” 。《指引》明确了“股东失联、不配合”、“营业执照、公章遗失”、“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 等特殊情形的办理指引。《指引》明确了普通注销、简易注销、“一件事”联动注销三类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流程。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2/content_7053238.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lianbo/202512/content_7053197.htm

 

8.2025年12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9章、82条,并穿插设置34个案例,对部分重要条款进行解释说明。《指引》明确将交易双方在关联市场的市场份额作为风险预判的首要量化工具,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或存在相邻、互补等紧密联系的市场所占的份额,初步划分不同的竞争风险。《指引》强调市场份额分级仅为执法机构的初始判断依据,最终结论会结合市场控制力、市场进入难度等其他因素综合判定。即使在市场份额均低于25%的情况下,若存在经营者可能短期内急速扩张等特殊情形,执法机构仍会进一步分析。

链接: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zfes/art/2025/art_8789118a09884b0788bc8ddc54382019.html

 

9.2025年1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规则》共设七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经营者自主定价、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监督机制和附则。《规则》明确禁止平台强制降价、强制“二选一”(限制多平台同价)、强制开通自动跟价等不合理限制,并规范平台收费行为,新增收费项目需公开征求意见。《规则》明确细化明码标价要求,覆盖商品、服务、运费等所有费用,要求平台必须公开动态定价、差别定价(如“大数据杀熟”)、竞价排名等规则。《规则》明确规范自动续费、免密支付、搭售等行为,须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强调每次扣款前需再次通知。等。

链接:https://www.cac.gov.cn/2025-12/20/c_1767870953332182.htm

 

10.2025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预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为临退人员(含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服务,辅助退休规划。《通知》共设六方面,包括目标要求、健全退休政策宣讲机制、创新退休业务办理提醒服务、进行退休业务的预先受理、优化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功能和提供退休信息查询和退休规划服务。《通知》提出建立政府部门与本地用人单位间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并通过网上办事系统、移动终端、短信电话等方式,针对不同人群提供退休业务办理提醒服务。《通知》明确退休手续仍需个人或单位在达到条件时主动申请,注意逾期申请将影响待遇领取时间。《通知》明确通过网上办事系统、移动终端、短信电话等方式,对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应告知弹性退休办法等政策,提醒其可享受退休预服务;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个月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暂停缴费且未办理退休的临退人员,应进一步推送待遇启领时点等政策告知及退休业务办理提醒。

链接:http://114.255.111.180/xxgk2020/fdzdgknr/qt/gztz/202512/t20251208_563419.html

政策解读:http://114.255.111.180/xxgk2020/1_2_x/jd/202512/t20251208_563420.html

 

11.2025年12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全国统一的个人住房销售增值税标准,核心内容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于2026年1月1日前已完成住房销售但尚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如果符合新公告的条件,可以按新规执行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2/content_7053266.htm

 

12.202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的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税率方面: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取消微型电机、印花机等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最惠国税率以及继续对与34个贸易伙伴的货物实施协定税率;对43个最不发达国家的100%税目产品实施特惠税率。二是税目方面:增列智能仿生机器人、生物航空煤油、林下山参等新子目,税则税目总数增至8972个。目前,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配套执行公告(2025年第260号),为非全税目商品新编制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表。企业进出口相关商品时,必须按照新发布的商品编号进行申报,否则可能影响通关并导致税款计算错误。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2/content_7053062.htm

 

13.2025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通知》针对跨国公司的定义、成员企业的含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公司条件、合作银行、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通知》明确的这项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提供了统一、透明、可预期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能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并明确参与资金池的成员企业,如果符合条件,原则上可直接适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等多项试点政策,实现了优惠政策的集成。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2/content_7053108.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lianbo/202512/content_7053106.htm

 

14.某汽车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保修义务

【基本案情】某建设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某汽车公司建设汽车车间土建及钢结构工程,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竣工交付使用10年后,主体结构吊车梁出现裂缝,影响作业安全。某建设公司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理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某汽车公司遂自行维修加固,后起诉请求某建设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并赔偿其自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共计175万元。

  诉讼中,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为:某汽车公司对不平整轨道进行调平整改、对断裂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吊车梁进行加固是必要及合理的,并提出更换新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吊车梁等维修方案。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吊车梁在设计使用年限(50年)内出现质量缺陷,某建设公司应承担更换新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吊车梁的保修义务。某建设公司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某汽车公司采取保护性修复措施,产生的修复费用中合理费用为127万余元,该笔费用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故判决:某建设公司对原施工不合格部分应进行更换维修,达到符合设计施工图的规范要求并在六个月内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某建设公司赔偿某汽车公司质量缺陷修复费127万余元。

【典型意义】“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主体结构是建设工程的“骨骼”,事关公共安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终结。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本案中,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认定主体结构的合理使用年限,判令某建设公司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明确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期限,对于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

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0471.html

 

15.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基本案情】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向中山市某制品厂提供包含“一种导轨”实用新型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样品,并购买该样品。随后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对中山市某制品厂及其投资人李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诉讼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还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称中山市某制品厂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提示客户勿购买侵权产品。法院认为,被诉专利侵权行为系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实施,不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

  该案结案后,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恶意取证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和商业诋毁,起诉要求其赔偿诉讼中的合理支出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分别赔偿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经济损失30000元及85000元。各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维权的合理限度,具有通过诉讼干扰、影响、压制竞争对手的非法目的,主观上具有较为明显的恶意,并且造成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因此支出律师费的损失,其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审慎,是法院处理案件与当事人行使权利均应遵循的要求。该案二审判决指出,于法院而言,“在适用诚信原则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起诉权时,应当审慎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于当事人而言,“应当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二审综合考虑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山市某制品厂已经侵权或即将侵权的情况下”诱导其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并以该产品作为侵权证据提起诉讼,“在该案侵权事实明显难以成立的情况下”主张高额赔偿金并申请财产保全,“在侵权诉讼尚未结案前,明知其取证行为存在重大缺陷、存在较大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布侵权警告函等情况,认定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具有恶意。

  可见,在该案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并未审慎地行使权利;而法院在判断其提起诉讼是否具有恶意时,始终考虑其系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了“何种行为”,体现了对恶意诉讼适用条件的审慎把握。

  应当说,该案既是对当事人“审慎”行权的倡导,又为法院“审慎”认定恶意诉讼提供了范例:对当事人进行某种具体行为的评价,需结合其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境,“认善有依,定恶有据”。

  该案源于专利权人的诱导取证行为,其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权利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通过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实施侵权行为,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当事人取证,应“取之于正途,用之于正事”。该案所涉专利的名称是“一种导轨”,期待该案例能让有关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将相关诉讼行为“导入正轨”。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1871.html

 

(本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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