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企业*产业发展
1.国务院《商事调解条例》
2.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3.财政部《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
4.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二、市场监管*环境保护
5.国务院《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
6.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
7.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
10.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
四、贸易*税务*融资
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12.税务总局《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1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五、典型案例
14.吴某诉广东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有职场性骚扰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15.某投服中心与瑞某集团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纠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乱象
1.2026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共三十三条,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条例所称商事调解活动,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商事调解协议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1/content_7054049.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601/content_7054076.htm
2.2026年1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三十二条,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有健全培育体系、优化认定标准、加强过程管理、加强培育服务四个方面内容。加强过程管理方面,一是规范地方审核流程,推广实施“双随机”审核机制(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多个专家组、即时随机派发审核任务),规定专家组应包含一定数量的产业专家和财务专家。二是强化质量管理,对于质量评价得分较低的地区,采取限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名额、控制数量增长等措施。对评价得分较低的企业,加强重点监测和针对性帮扶。三是防范不良中介影响,要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支撑单位为企业提供申报指导,不得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将审核认定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应联合相关部门严格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四是提高包容性,进一步明确直接取消认定的具体情形,并对取消认定后完成信用修复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免除“三年不得再次申报”的限制。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5453.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601/content_7055375.htm
3.2026年1月19日,商务部、财政部等发布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延长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单户可享受贴息的2026年新发放贷款规模最高可达10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按照90%、10%承担。《通知》扩大支持领域,在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8类消费领域基础上,将数字、绿色、零售3类消费领域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5562.htm
4.2026年1月19日,财政部等发布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政策适用对象投向相关重点领域产业链及其上下游产业的全部中小微民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由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共享的优质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通知》提到,对2026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中央财政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5000万元。政策实施期限暂定1年,后续可视情延长。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5567.htm
5.2026年1月4日,国务院通知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共十方面二十六项。在工业固体废物方面,《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节能等政策,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强化工业园区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大力推行绿色设计,支持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装备,强化工业生产精细化管控,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推动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一体化建设,促进尾矿就近充填回填,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无自建矿山、无配套尾矿利用处置设施的选矿项目。推动重点行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综合消纳量逐步实现动态平衡。同时要求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度,强化全链条跟踪管控。推行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防范混堆混排。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制度。规范各类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1/content_7053807.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601/content_7054647.htm
6.2026年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办法》共二十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示范区创建目标、任务,强调到2035年,示范区创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带动全国形成市场环境公平有序、服务质效明显提升、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的网络市场治理体系。将“促进数实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鼓励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增加为示范区创建任务。二是优化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将创建活动周期调整为不低于3年。明确创建对象未通过评估认定的,可以再次申请评估或者创建。三是明确示范区创建职责分工,创建地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支持保障和组织推进,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推动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初审、评估初审和督促指导。总局负责示范区创建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培育引导、政策支持和经验推广等。
链接: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wjs/art/2026/art_8e27e35fde0c45449724be3caad46a08.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601/content_7054816.htm
7.2026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七条,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认定违法所得适用《办法》。关于概念界定,《办法》第三条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取的款项,该款项应当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仅追缴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利益,能够确保处罚的范围、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将当事人的其他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所得一并没收。关于认定原则,《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确立了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及直接相关税款的原则,既体现了“禁止不法获益”的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使当事人恢复至违法前的利益状态;又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对主观过错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当事人没收全部相关款项。
链接: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6/art_53dd6551a84e4300babb0a8e6025fbb1.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xwxcs/art/2026/art_10a903da9f984210838869d2ce22be96.html
8.2026年1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总体要求,以全产业链提质增效升级和绿色低碳转型为主线,坚持因业施策、创新引领、稳妥有序,强化政策牵引、标准供给和市场驱动,加快绿色能源与现代制造深度融合,加快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绿色化与智能化深度融合,推动工业企业生产技术变革和生产方式优化重构,大幅降低碳排放,做强绿色制造业,发展绿色生产力,构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二是主要目标,实施分阶段梯度培育。三是建设路径,包括健全碳排放核算管理体系,实现科学算碳;加快用能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实现源头减碳;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过程脱碳;开展重点产品碳足迹分析,带动全产业链协同降碳;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智能控碳;开展碳抵销和信息披露,实现零碳并持续改进。四是工作要求,包括强化组织实施、完善零碳工厂建设标准体系、推广节能降碳综合服务三个方面。
链接:https://wap.miit.gov.cn/jgsj/jns/nyjy/art/2026/art_7cfaf9bfc5b544538a9d0bdaa1dc5acc.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601/content_7055268.htm
9.2026年1月1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合计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1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在缴费限额内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鼓励经济负担能力较强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较高比例或额度缴纳企业年金。经济负担能力有限的,可以先从低缴费比例或额度起步,再逐步提高。用人单位持续缴费能力不足时,可以降低缴费标准或者中止缴费。因中止缴费需要补缴的,可以按相关规定补缴。
链接:https://www.mohrss.gov.cn/wap/zc/zcwj/202601/t20260115_565510.html
10.2026年1月9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加强跨省共济关系的管理。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共济关系可由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参保人医保关系变动时该关系自动解除,且一人可与多人互建共济关系。二是明确跨省共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就医购药的个人负担费用、居民医保及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关系解除后未使用额度返还共济人账户。三是开展跨省共济资金清算的管理。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产生的费用按月全额清算,参照跨省异地就医清算流程,由国家统一清分、省市分级清算,可依托预付金保障清算时效,资金规模动态调整。四是强调做好共济工作的要求。
链接:https://www.nhsa.gov.cn/art/2026/1/9/art_104_19293.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nhsa.gov.cn/art/2026/1/9/art_105_19295.html
11.2026年1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三十二条,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原则,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工作。按照“压实责任、严格执法、提升服务”的思路,进一步压实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许可证合规管理,严肃惩戒许可证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注重优化工作程序,便利银行保险机构办事,提高效率。此外,为进一步规范许可证分类,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机构持牌经营情况,此次《办法》修订取消了保险许可证,明确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
链接: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48393&itemId=928
政策解读: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48445&itemId=915&generaltype=0
12.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三十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制定,主要包括总则,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 天然气相关的服务以及征收管理共七章内容。
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97/content.html?sessionid=
13.2025年12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知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三十四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允许并购贷款用于参股型并购;二是优化贷款条件,提高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三是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的银行设置了不同的资产规模要求;四是突出并购方偿债能力评估,强调借款人和并购交易审查并重。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3613.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601/content_7053616.htm
14.劳动者有职场性骚扰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吴某诉广东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吴某入职广东某食品公司任餐厅服务员,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广东某食品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具体内容,并明确性骚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吴某已在确认阅读和理解员工手册全部内容的声明信上签字。5名员工的面谈记录显示吴某对女员工有不当行为。吴某本人在面谈记录中承认休息时将头靠在女员工陈某身上,受到陈某责骂。广东某食品公司以吴某在职期间多次对女员工进行性骚扰、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吴某申请仲裁,以广东某食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及失业岗位补贴。仲裁裁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请求,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广东某食品公司补偿3个月工资、1个月经济补偿、中老年从业人员岗位补贴3200元及利息650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广东某食品公司提供的女员工面谈记录、视频及吴某面谈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可证实吴某存在多次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了广东某食品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职场交往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保持礼貌、文明的交往距离,恪守道德底线。性骚扰行为不仅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还破坏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民法典明确禁止性骚扰。本案中,广东某食品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辞退有性骚扰行为的员工,及时保护受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审理法院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用人单位管理行为,既保护了受害职工权益、维护了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0471.html
15.纠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乱象——某投服中心与瑞某集团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摩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摩某公司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以预付账款、预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现金混合管理等形式,累计向控股股东瑞某集团提供非经营性资金超过2.4亿元,用于归还贷款、借款或投资给其子公司、其他股权投资、支付控股股东日常费用或工资方面。2022年9月,某投服中心针对该资金占用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摩某公司诉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另,瑞某集团于2022年9月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2023年7月宣告破产,同年9月终结破产程序。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摩某公司股份,且摩某公司存在怠于追究瑞某集团和相关人员责任的情形,故某投服中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瑞某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占用摩某公司资金本金2.4亿元及利息,应当予以返还,并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其他董监高依据身份、职责、行为不同,分别对占用资金100%、70%、履职期间10%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获胜诉判决的案件,对投资者保护机构股东代表诉讼与控股股东破产清算程序的交叉衔接、董监高个人责任形式和范围进行了有益探索。人民法院通过确立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司法审查标准,判令董监高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精准追责,严惩“首恶”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有效纠治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乱象,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案例来源: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3612.html
(本期完)
联系我们:
广东出右律师事务所
刘建荣 主任律师 侯文景(女) 陈慧冰(女) 合伙人律师
电话:0769-23019899 13728216880(刘) 13580802177(侯) 13450029836(陈)
邮箱:tw.cn.gb@vip.163.com传真:0769-23019699 邮编:523000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主楼601室